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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单位体检专用公章。体检及复检费用考生自理。
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考察结束后,招聘单位和其主管部门须提供客观、详实的组织考察材料。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七)择优选岗
报考岗位代码为:21022、21023、21024、21054、21055、21057、21058、21061、21062、21063、21064、21065、21066、21067岗位的考生,按照考试总成绩分从高分到低分原则,依次自主选择岗位(每人限选一次),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依据该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现场逐人审核确认。岗位选择后,不得重新调整。不按时到指定地点选岗或不愿选岗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
(八)公示
对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太湖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
(九)签约聘用
1.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聘用报批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在2021年12月31日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原件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其中全日制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21年7月31日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原件)。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2.因报考人员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拟聘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含自愿放弃选岗的);拟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报到等情形而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可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依据应聘者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4.最低服务年限:受聘人员在太湖县事业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
五、有关事宜
2021年太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在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本次招聘统一组织的考试,不指定任何教材、复习资料,也不举办、不委托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和培训活动。
太湖县事业单位招聘相关政策及考务、体检、考察等后续信息,请考生及时登录太湖县人民政府网、太湖县人事考试培训网查询、查阅。
本公告由太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县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0556-4188332。
监督电话:县纪委监委驻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0556-4168637。
上述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2021年太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定稿).xls
太湖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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