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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宿州市埇桥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213人)

2021-09-1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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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事业单位招考公告安徽事业单位历年真题32学苑免费课程面授班级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学历(学位)证书、招聘岗位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和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其中:

1.属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全日制2021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学生证原件、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2.属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21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还须提供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21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3.属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报考“应届毕业生”岗位的,还须根据其身份,相应提供其档案等相关材料所在单位证明,或服务基层项目相关证明材料,或退役大学生士兵须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入伍批准存根复印件)和退役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关于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4.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可以领取面试通知书。

七、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形式等信息另行公布。

八、成绩合成

报考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依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合成确定后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网公布。

考试最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合成确定。

计算公式:(《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2÷1.5×0.6+面试成绩×0.4。

上述成绩均以百分制计算,计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根据各岗位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如最终成绩相同,依次以面试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得分高者优先。若考生各科目成绩均相同,则采取加试的方法,加试方案另行公布)。

九、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体检、考察合格人选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两次。

十、公示

对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网公示7天。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

十一、签约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聘用报批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在签约聘用时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等证书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对未在招聘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招聘单位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十二、有关事宜

(一)区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全程监督招聘工作。对在招聘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有关资格复审、面试、考察、体检等后续信息,请考生及时登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网查询。

(三)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网是发布2021年埇桥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相关信息的唯一渠道。

(四)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班。

(五)本方案由宿州市埇桥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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