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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笔试总成绩
管理岗位的考生笔试总成绩即为《公共基础知识(一)》(含加分)成绩;
幼儿教师岗位的考生笔试总成绩即为《教育综合知识》(含加分)成绩;
专业技术岗位的考生笔试总成绩按照《公共基础知识(二)》成绩(含加分)÷1.2×0.4+《岗位专业知识》(含加分)成绩÷1.2×0.6计算,合成后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三)资格复审
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在达线人员中,管理岗位和幼儿教师岗位按照1:3比例、专业技术岗位按照1:1比例确定各招聘岗位参加资格复审人选。最后一名如有数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其中,报考管理岗位和幼儿教师岗位的,一并确定为参加资格复审人选。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以《岗位专业知识》成绩高者优先,如《岗位专业知识》成绩仍相同,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拟聘岗位需要,增加岗位适应性测评等方式综合评价,择优确定资格复审人选。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报名资格审查表等材料。其中:
1、属全日制2021年应届毕业生的,还须提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其中,未取得毕业证书的,还须提供本人学生证原件、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至2021年12月31日仍不能提供学历证书原件的,或原件与书面承诺等材料不一致的,取消聘用资格。
2、属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2021年毕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还须提供学校或省、市负责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工作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学历层次、毕业时间以及“2021年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本人关于毕业证书专业与报考岗位专业一致的书面承诺等材料。至2021年12月31日仍不能提供学历证书原件的,或原件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取消聘用资格。
3、报考限制户籍岗位的,还须提供本人的户籍证明材料。
4、招聘岗位有教师资格证要求的,还须提供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招聘岗位有相关工作经历要求的,须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和单位出具的关于工作岗位的证明。
6、属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报考“应届毕业生”岗位的,还须根据其身份,相应提供其档案等材料所在单位证明,或服务基层项目相关证明材料,或退役大学生士兵相关证明材料(入伍通知书或入伍批准存根复印件、退役证明材料),以及本人关于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书面承诺等材料。
7、报考定向招聘驻石部队随军家属岗位的,须提供石台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8、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及组织人社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领取专业测试通知书。
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证明材料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由此出现人选缺额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同岗位笔试总成绩依前述规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四)专业测试
1、管理岗位,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2、幼儿教师岗位,采取专业考评方式进行,专业考评内容为试讲、钢琴弹奏、舞蹈、绘画四项,满分为100分,其中试讲占40分,钢琴弹奏占20分,舞蹈占20分,绘画占20分。
3、实际参加专业测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聘岗位计划数的,设定专业测试成绩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考生专业测试成绩须达到70分或当日参加同一考官(评委)组专业测试的所有考生平均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五)成绩合成
1、管理岗位考生最终合成成绩按笔试总成绩÷1.2×60%+面试成绩×40%计算,合成后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2、幼儿教师岗位考生最终合成成绩按笔试总成绩÷1.2×50%+专业考评成绩×50%,合成后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只进行笔试,笔试总成绩即为最终合成成绩。
4、定向招聘驻石部队随军家属岗位考生最终合成成绩按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与考核加分分值合成确定。考核加分由石台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并提供考核加分分值。计算公式:(笔试总成绩÷1.2×50%+面试成绩×50%)×50%+考核加分分值×50%,合成后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六)体检考察
根据各岗位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最终合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最终合成成绩相同,管理岗位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幼儿教师岗位以专业考评成绩高者优先,按以上办法,如仍有同分的,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拟聘岗位需要,增加岗位适应性测评等方式,综合评价,择优聘用。以下环节如出现成绩相同情形,依此处理。
体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拟聘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供全面、详实的考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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